6月2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对电商平台销售进行了解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
《规定》中表示,电商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此外,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发改委出台的规定对商家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下,对以往法律规定的空白有补充作用。尽管电子商务立法尚未落实,不过这次发改委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有实验意味。